教基二〔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技术装备部门、教研部门的作用,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建立、健全实验操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实验操作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在职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转自: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jcys_jyzb/200911/t20091125_78443.html